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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三号油价调整_12月3日油价会涨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轿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每台车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安全和环保规定的车辆;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参加个体经营自律组织,或者自愿接受某个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驾驶执照,驾驶经历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有经客运管理机构培训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开办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开业条件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客运管理机构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凭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等证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停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取得停业凭证。停业期间不准从事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并将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上缴,持歇业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办理有关更新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营业证》的人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营运车辆,并到检测站接受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验;

(三)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应缴税费;

(五)不准借用、挪用出租汽车营运牌照;

(六)不准伪造、涂改出租汽车标志;

(七)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行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偕同违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八)与驾驶员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

(十)除特殊气候外,保证本年度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二)车身和车厢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空调(车辆本身装备有空调的)、座椅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牌和车辆牌照齐全、清晰;

(四)安装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打印机;

(五)在规定部位设置或者喷印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六)标志灯字迹清晰、夜间明亮。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二)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三)携带有关证照,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照规定停车;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行驶;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准搭乘;

(七)正确使用计价器,按时进行周期检定;

(八)按照规定收取车费,并如实给付乘客有效;

(九)不准转借、串用。

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年审。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准拒绝乘客运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时,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后,在乘客集散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准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二)醉酒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三)不准在车上吸烟,乱扔废弃物。

乘客违反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第十八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遗失物品招领部门;拒不归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在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可以凭乘车向车辆所在企业或者客运管理机构挂失。

第二十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推广标准化服务。

第四章 出租汽车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商场等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和乘客安全;

(二)对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三)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四)有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秩序;

(五)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路检路查规范》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遵守法纪,依法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进行出租汽车营运检查,出示手势后,驾驶员应当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有权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乘车日期、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条 驾驶员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接受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客运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偕同驾驶员,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处理。

客运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该车《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由该车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由公安部门配合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行车执照》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收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非法收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并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可以扣押客运车辆60日;逾期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交指定单位收购、拍卖。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款规定,未办理完营运手续上路营运的,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更新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或者未接受定期考核的,责令改正;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的,责令其对未合格的停业3日以上5日以下,集中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重新上岗。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一款规定,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未接受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驾驶员营业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按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的,责令补审,并对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本年度企业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未达到95%的,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记录达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营运资格,三年内不予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客运管理机构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出租汽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从本月和下月起取消6项、免收3项、降低5项、停止1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院和省人民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合理收取出租车承包费管理费

《通知》要求,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不得借对出租汽车检测、处罚和管理之机强行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公告、登记、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及文化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驻点营运费和管理费等。《通知》还要求规范征收出租汽车司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纳税额,不得超标准征收。此外,各地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标准过高的必须降下来。

燃油附加费依油价变化适时出台

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部分运营成本,可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出台。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截留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取消、免收和停止的收费项目

实行时间:2006年4月1日

取消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免收项目:公路客运附加费

实行时间:2006年5月1日

取消项目: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

免收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防洪治安费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

计价器检定收费:由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检定一次

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由95元降低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由65元降低到53元

我想已经非常详细了,至于一些特殊问题,我个人建议你询问一下有关部门,祝你好运:)

至于汽车性能,考虑到你的汽车主要长期运营在城市,我建议你买捷达!

湖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收费标准

油补针对营运客车的政策其实是全国统一的,根据客车行驶里程,是直达班次还是普通班次在油补的细节和金额少有些许不同。

你的问题提的不是特别详细,不知道你要问的到底是什么。先回答你国家对客运车辆油补的规定,需要提问其他问题请追加提问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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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称“道路旅客运价”)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价主要实行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报当地人民确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定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价按班车线路实行分级管理,跨省、市(州)班车旅客运价(包括机场专线)实行指导价,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旅客运价由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旅客运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指导价的,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核定,并公布执行。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春运及节日期间,道路客运班车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指导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3、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计费里程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六条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计时单位为小时。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指每立方分米不足0.333千克)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规定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型等级和营运方式分别计算。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三)客车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及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

第十条 营运方式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章 运价标准

第十一条 跨省、市(州)班车客运运价

(一)座位客车基本运价,指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高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9元;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1元;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6元;

相邻省或市的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非农村客运),其运距在30公里及以内的,普通、中级客车运价可在规定的基本运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卧铺客车运价,指卧铺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其运价在相应等级座位客车运价基础上加价不超过20%。

(三)7座以下小型商务车或轿车运价,每人千米的运价在高级客车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定线旅游和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第十三条 省际运价

跨省班线运价,原则上按起运地规定的运价计算,也可实行对等分段原则计价。按对等分段计价的,省内运输里程的票价,按我省规定运价和相关规定计算,省外运输里程的票价,以运输经营者提供的到达地(包括途经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

(一)非定线旅游客运和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其运价以同类车型班车客运运价为参照,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五条 在特殊时期的抢险救灾、紧急运输以及国防战备等指令性旅客运输,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运价。跨省、市(州)的指令性旅客运价按班车运价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根据往返实际行驶里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计时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一)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1、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客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

2、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十九条 我省实行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取以柴油价格为基础,分段联动的方法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办法见《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附表二)。享受了国家财政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燃油附加费加收办法,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条 机场专线班车票价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核定。跨省、市(州)、县(市)班车票价,由各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县际班车客运按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标准)核定。县(市)内班车票价,由县(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旅客包车运费

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费=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三条 儿童票及优待票

(一)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二)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当日同次客车具体执行票价全额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每人每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超过1元不足10元的,尾数为0.01-0.24元的舍去,尾数为0.25-0.74元的取舍为0.5元,尾数为0.75-0.9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旅客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行包(含道路客运小件快运)运费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应在汽车客运站小件货物受理处公示,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第八章 运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旅客运价监测,发现客运票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依法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指导价的;

(二)在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低于成本价进行票价折扣的;

(五)不执行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同时废止。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允许汽油中加入甲醇?

《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稀缺程度,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定价和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已发至您提供的邮箱,请查收!

怎么开车最省油?

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乙醇办负责人就车用乙醇

汽油使用有关问题

答 记 者 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1、我国有哪些省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情况如何?

答:为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院同意,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开始筹划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2002年3月开始,国家在河南省南阳市、洛阳市、郑州市和黑龙江省肇东市、哈尔滨市陆续启动车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工作,建设了5个调配中心,改造了726座加油站,约有21万辆汽车参加了封闭运行。

2004年2月,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安徽五省陆续实现全省封闭运行(封闭运行是区域内只允许销售乙醇汽油,不允许销售普通汽油),湖北省9个地市、山东省7个地市、河北省6个地市和江苏省5个地市也陆续实现封闭运行。

到2006年,我国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已覆盖北方9省,燃料乙醇生产能力已经达到102万吨,已实现年调配1020万吨乙醇汽油的能力,占我国汽油消费量两成多。从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来看,车用乙醇汽油无论在高温还是在零下30度低温的条件下都能正常使用,推广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车用乙醇汽油得到了消费者认可,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是成熟的。

国家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按照国家最近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国增加非粮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燃料乙醇年利用量将达到302万吨,乙醇汽油销售量达到3020万吨,达到全国汽油销售量50%以上,排在美国、巴西之后,居世界第三位。

2、在我区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为全国发展以非粮作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积累经验。目前,我国燃料乙醇是使用粮食作为原料生产的,给粮食供给形式造成压力。为了维护粮食安全,避免粮价大幅波动,也避免燃料乙醇生产和供应受粮食类原料的制约,我国出台了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坚持以非粮为主”政策。我区木薯丰富,是生产燃料乙醇的理想原料,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区建成了全国第一个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项目,成为全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试点省区,国家对我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给予厚望。推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次,可以缓解我区燃油供应紧张局面。广西是一个一次能源非常缺乏的省区,广西缺煤少油,我们大量的成品油、燃料油和煤炭都要由外部输入,对外依存度接近100%。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燃油的消费量也在逐年增加,2006年我区汽油消费量127万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165万吨。在汽油中加入燃料乙醇替代部分普通汽油,可以缓解广西燃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调整广西的能源消费结构;第三,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表明,添加10%的车用乙醇汽油可减少一氧化碳排放25%~30%,减少可挥发性物质排放约1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第四,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地方经济。我区农业产业化不发达,农民增收渠道不多,收入较低,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2006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770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7%。国家在我区试点发展以木薯为原料的燃料乙醇产业,可以发挥我区木薯优势,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深加工的档次和水平,带动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按目前的生产、种植和价格水平计算,一个年产20万吨木薯燃料乙醇的项目,需鲜木薯约150万吨,如果按2006年鲜木薯最高收购价400元/吨计,可以带动农民收入6亿元。今年由于20万吨木薯燃料乙醇项目建成投产,鲜木薯收购保护价为450元/吨,最高收购价达520元/吨,按今年平均收购价480元/吨计,2007年预计可使农民收入达7.2亿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收1.2亿元;第五,可以扩大我区燃料乙醇和生物化工产品生产能力,使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成为我区又一新兴产业,有效地促进我区农民增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我区什么时候开始销售使用乙醇汽油?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我区原从2007年12月15日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2007年12月28日全区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鉴于近期国际油价高位运行,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炼油厂全力以赴确保柴油、普通汽油供应,近期无法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同时,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后石油公司发油品种由原来的5个增加至7个,造成普通汽油与组分汽油备油、输送、中转压力增大,不利于当前整个成品油的发运工作。加上前段时间出现了排长队加油等现象,如果按原进行加油站储罐清洗工作,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将会影响到加油站的正常营业,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目前国家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成品油供应,我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从今年12月中旬开始已趋于缓和,预计缓和形势将延续到明年3月份。为积极稳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另行公布”,自治区人民决定,我区从2008年2月15日起在北海、贵港两市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月28日起在两市封闭销售、使用;2008年3月15日起在其他地区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3月31日起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

4、什么是车用乙醇汽油?

答:车用乙醇汽油是指在不含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目前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04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调配而成的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5、什么是变性燃料乙醇?

答:乙醇,俗称酒精,变性燃料乙醇是按国标GB18350-2001

质量标准,通过专用设备、特定脱水工艺,生产出含量在99.2%(v/v)以上的无水乙醇。经过变性处理后,不能食用仅供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燃料乙醇。

6、什么是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是指由炼油厂或石油化工厂生产出的车用汽油半成品(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液体烃类),主要作为不同牌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组分。

7、车用乙醇汽油的标号有几种,如何标示?

答:目前车用乙醇汽油暂分为E90#、E93#、E#。

8、我国《车用乙醇汽油》标准何时发布?何时实施?

答:我国车用乙醇汽油标准于2001年4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从200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标准编号是 GB18351-2001,2004年进行了修订,现标准编号是 GB18351-2004。

9、我国《变性燃料乙醇》标准何时发布?何时实施?标准编号是什么?达到国际什么水平?

答:我国变性燃料乙醇标准于2001年4月2日发布,从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标准编号是GB18350-2001。变性燃料乙醇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 D4806-99《与汽油混合用作车用点燃式发动机燃料的变性乙醇标准规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0、如何保证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

答: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两者都有强制性产品标准,即GB18350—2001《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和GB18351—2004《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取适当的调合方法可保证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11、车用乙醇汽油适用的车型、车类有哪些?

答:车用乙醇汽油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无论是化油器还是电喷供油方式的大、中、小型车辆以及摩托车都完全可以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12、车用乙醇汽油有哪些优点?

答:(1)提高燃油品质:燃料乙醇按10%的比例调配入汽油中,可使氧含量达到3.5%,助燃效果好,也可使汽油中不能燃烧的部分充分燃烧,提高了汽油的燃烧效率。

(2)降低尾气排放: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01年所做的车用乙醇汽油8万公里行车试验检测数据表明:CO尾气排放明显降低,最大降低率已达55%,平均降低率30.8%,HC化合物平均降低率为13.4%。

(3)燃烧充分、减少积炭:车用乙醇汽油由于燃烧彻底,解决了普通汽油燃烧不完全所形成的炭粒积聚现象,能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发动机燃烧室、气门、火花塞、排气管、消声器等部位积炭的产生。

(4)燃油系统自洁:具有良好的清洁作用,能有效地消除汽车油箱及油路系统中燃油杂质的沉淀和凝结,具有良好的油路疏通作用。

13、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否需要对汽车发动机进行改造?

答:2001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所做的3个车型12辆车、各8万公里行车试验结果表明:使用含量为10%的车用乙醇汽油,无论是电喷式或化油器式发动机,不需要对发动机进行改动,即可正常使用。

14、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须注意些什么?

答: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燃料乙醇是一种性能优良的有机溶剂,具有较强的溶解清洗特性。超过3~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时,在乙醇汽油的清洗作用下,会将油箱、油路中沉淀、积存的各类杂质,如:铁锈、污垢、胶质颗粒等软化溶解下来,混入油中。这些杂质可能会造成油路不畅。

建议对车辆的油箱及油路的主要部件,如:燃油滤清器、化油器等进行清洁检查或清洗,以保证燃油系统各部件的清洁。

15、车辆参数的适应性调整是怎样的? 答: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相比,性能基本一样。在这里仅从理论角度加以解释。以便在实际调整中作为参考。普通汽油的理论空燃比约是15:1(14.3~15.1),乙醇的理论空燃比约是9:1,车用乙醇汽油中加入10%的乙醇,从理论上推算,其空燃比约是14:1(13.5~14.4)。因此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应对空燃混合比进行加浓调整。由于车用乙醇汽油中所含的乙醇,从理论上讲其燃烧速度较汽油滞后,因此,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带分电器的车辆应将点火时间在正时的基础上,对点火提前角略做提前调整。电喷式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因该发动机在各工况状态下参数调整,均由电脑自动控制完成,因此无需任何调整,即可正常使用。

16、乙醇汽油是否对金属有腐蚀性影响?

答:试验表明,在乙醇汽油加入金属腐蚀抑制剂后,对黄铜、铸铁、钢、锌和铝等金属进行腐蚀试验,未发现有明显腐蚀现象。截至目前为止,在外省试点车辆中也未发现对金属件有腐蚀损坏。

17、乙醇汽油是否对橡胶件有影响?

答:试验表明,绝大多数橡胶件均能适应乙醇汽油。只有少数几种不适应,但腐蚀作用缓慢。

18、哪些车辆应当清洗?怎样清洗?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一般来讲,对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以上而且确认供油系统较脏或油箱底部积存有水份的车辆建议进行清洗。对行驶里程数较大的车辆提倡清洗。

驾驶员不能自已进行清洗的车辆建议选择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厂,按规范进行清洗。

车辆清洗内容包括清除油箱及油路系统中的杂质和油箱底部积存的水份。重点对油箱、燃油滤清器、油泵、化油器、喷油嘴、油路及油路滤网逐项进行清洗。

清洗过程中应注意彻底清除油箱、油路系统中的杂质,排出油箱底部积存的水份。车辆按规定对电喷车的电控燃油喷咀进行清洗,可以防止电喷咀被杂质堵塞、影响雾化质量,防止油耗增加,动力下降的现象。

车辆清洗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

19、车用乙醇汽油价格是怎样制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目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作价方案,近日将报自治区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

20、车辆清洗服务价格是怎样制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基本完成车辆清洗服务价格的制定工作,近日将向社会公布执行。

21、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相比,其动力、油耗情况如何?

答:从机理讲,车用乙醇汽油中因加入10%的燃料乙醇,热值理论上降低了3%左右,会使动力性能下降。但因燃料乙醇中含氧丰富,使油品含氧量达3.5%,助燃效果好,可将普通汽油中不能燃烧的部分充分燃烧,增加了热效率,二者相抵从而使动力基本保持不变,总体油耗基本持平。当然,油耗多少还与驾驶员操作、车况、道路及行驶速度等条件有关。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01年所做的3个车型(夏利、富康、桑塔纳轿车)12辆车,各行驶8万公里的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的适应性行车试验表明:

①动力性用40km/h到120km/h加速时间对比,未发现明显规律。普通汽油与乙醇汽油两种燃料互有高低,从整车加速性上无法分出两种燃料的优劣。

②乙醇汽油的工况法燃油经济性普遍好于普通汽油,参试车辆中只有1辆车乙醇汽油的油耗比普通汽油略高。

另据河南省乙醇办在郑州市于2002年8月所做的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行车对比测试,现场由河南电视台、河南广播电台、大河报、郑州晚报记者参加并全程跟踪录相、监督,测试情况表明: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性能上无明显区别,油耗基本持平。

22、乙醇汽油能否与普通汽油混用?

答:我国推广使用的车用乙醇汽油是按国家标准,在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10%的变性燃料乙醇,通过特定工艺调配而成的车用燃料,是非常成熟的产品。与普通汽油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两者可以混用。即我区封闭运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外省或东盟国家使用普通汽油的车辆进入我区,可以直接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离开以后可以直接使用原来的普通汽油,对车辆没有影响。这种互换使用在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9个省中经常发生,没有发现异常现象。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并不因此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不会影响我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战略和国际大通道的实施。

23、油耗不稳是什么原因?该如何排除?

答:油耗不稳可能有以下三种原因:

(1)车辆油箱、油路系统较脏。排除方法:清洁油箱、油路。

(2)首次加油时,未对油箱内的沉淀积水予以清除,因燃油不能正常燃烧而致使油耗不稳。排除方法:放出油箱内的燃油,重新加注合格燃油。

(3)初次使用乙醇汽油时,未对化油器可燃混合气做适应性加浓调整,未对点火时间做提前调整。排除方法:对化油器、点火时间做适应性调整。

24、动力性能受影响是什么原因?

答:动力性能受影响可能有以下三种原因:

(1)油箱、油路系统较脏、油路不畅、堵塞。

(2)油中含水量超标、燃烧不良。

(3)未对化油器、点火时间做适应性调整,使混合气偏稀、点火过迟。

25、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如何清洗?

答: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初期,出现的油路问题(主要是化油器、燃油滤清器被脏物堵塞)均与油箱不清洁有关。因此,首次使用时,最好对摩托车的油箱进行清洁检查。使用年限较长的车,铁制油箱中易产生铁锈及胶质颗粒附着较多,可视情况进行清洗。清洗操作可参照汽车油箱的清洗方式清洗。新购或使用一年以下的摩托车,一般不需清洗。

化油器的清洗可按化油器、燃油滤清器常规清洗方法进行。

26、冬、夏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注意些什么?

答:(1)冬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暖车起步:因乙醇汽油的雾化、燃烧特性,冬季每天首次启动车辆时,应保证充分的暖机状态(约1-2分钟),待发动机温度上升后,再起步行驶。

(2)夏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检查油箱进排气阀是否畅通:夏季环境气温较高,燃油的挥发性增大,如油箱附件--排气阀堵塞,使部分燃油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时,气体不能经排气阀排出,易造成油路气阻的产生几率增大(普通汽油也是如此)。

夏季加油时不要将油箱加得太满,要留有一定的油品膨胀空间。

27、甲醇汽油对人身、对车辆的危害有哪些?

答:(1)甲醇对人身健康的危害

甲醇是典型的神经毒物,可经呼吸道和皮肤接触吸收,主要损害人的神经和视觉系统,具有显著的作用,人体中毒量为5—15mg。

急性中毒症状:头痛、恶心、胃疼、疲倦、视力模糊以致失明、继而呼吸困难,最终导致呼吸中枢而危及生命。

慢性中毒:眩晕、昏睡、头疼、耳鸣、视力减退。使用甲醇汽油容易对驾驶员、加油工及车辆维修等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2)甲醇对汽车发动机的腐蚀危害

甲醇对一般不锈钢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会对发动机部件和排气系统产生严重腐蚀。目前还未研制出有效的甲醇燃料金属腐蚀抑制剂。因此,使用甲醇混合燃料时,须对发动机进行改造和更换材质,并改用专用润滑机油。未经专门改造的汽车发动机不能使用含甲醇的燃料。

《车用无铅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均严禁人为加入甲醇。

申请低保户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怎么申请?

1、平稳驾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小编在此给你们一个小口诀:柔起步,轻给油,行车速度要稳住,起步转速控制住,跟车刹车不要急,长灯等待可停车。

这样的操作不仅可以省油,还能减轻机件磨损哦!

2、高速行驶不开窗

汽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本身就为了克服空气阻力会增加油耗,如果此时还要打开车窗的话,气流冲击车内会进一步增大风阻,轿车的油耗就会进一步上升。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车速高于90后,车辆消耗的燃油会比空调制冷系统所消耗的燃油更多!

3、轻车上路,注意胎压

相关测试数据表明,车辆重量越沉重,车辆消耗燃油就要越多。

作为司机,你在滞留高速公路上遇到过哪些暖心的事?

一、什么人才能享受低保?通俗的解释政策:1、因家庭中有老弱病残,而达不到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3、大学毕业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4、因失业,暂时无法就业的。 如果有病,须有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怎么给?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线”!我们这里规定的“低保线”是每人每月280元标准。即:扣除你和你家人每月收入,不足部分给你补上。比如,我家3口人,每月总收入600元,平均每人200元,那么,离低保标准280元还差80元。那么80元X3人=240元。 那么,差的这240元,每月给你补上。但,如果你的月收入等于或者超过280元的标准时,则要停发给你的补助。 如果你及你家因病、因残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无任何经济收入,那么,则可以全额享受每人每月280元! 综上,关键要看你家目前的总收入!如果,你能申请到低保,那更好。如果不能,我建议你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爱心救助或者大病救助。

“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低保?从小2岁多父母就去世了,如今只有不到一亩的土地,5口人,住房十多平方”; 看到您对自身家庭生活条件的描述,农业百事通觉得您的生活是真的很不容易,其实我们每一天的生活都是不容易的,没有一帆风顺的事情,但是,农业百事通很同情您的身世,从小便失去了父母,家中五口人想必也是和爷爷奶奶或是亲戚一同居住吧?但是 , 社会 上需要帮助的、困难的群体有很多,除了同情之外,农业百事通更多的是一种敬佩的态度,因为,你们的生活是需要极强的忍耐力和向上精神,所经历的也比我们普通人要艰难得多,但是,你们依旧没有放弃并不断坚持,这是值得我们为之赞扬与学习的!

不过,你们仍然需要 社会 和国家的帮助,而国家和 社会 也应该为你们提供帮助,下面,农业百事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农村低保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的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的流程

各省市低保发放的标准不一样,福建省最高每人每年可以领取7800元;

虽然说,农村低保的提出就是为了给农村中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体,但是,在现实的领取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关系保”、“人情保”的存在,不过,农业百事通要告诉大家的是, 从今年开始,国家将会加大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不符合低保领取人员直接予以清退,严格审查!

因此,综上,根据您的情况,您是有土地的,虽然只有一亩不到,但是我们不太了解您是否有经济来源,或者是家庭收入情况如何,如果您家庭经济情况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您可以去申请低保;

我是基层工作者,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我说一下 2021年度 低保户的申请要求。

一、申请低保户需要的条件是: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文件明确要求申请低保的人员,必须是本区域户籍家庭(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由市人民设定并通过各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村(居) 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布),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包括全体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家庭财产的认定比较复杂,你可以先用排除法,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就不用提出申请了,因为提出申请也不会通过。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 汽车 、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 汽车 )、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 健康 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二、当然,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且明确了 特殊对象 资格条件: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九)卫生 健康 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三、如果觉得自己符合申请条件了,就可以提出申请。怎样做呢?

一是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是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受理后,工作人员于15个工作日内,入户进行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核对工作机构通过公安、人社、自然、住建、农业农村、金融、证券、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水产畜牧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养老金、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渔船油价补贴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作为在认定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时的参考。

审核通过后,在村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通过后就可以了。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含)以上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 健康 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四)为了骗取或多占低保金而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同时政策明确: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至于你说的“今年60岁,无儿无女独身无经济来源”的情况,其实是可以申请五保了 ,就是申请特困供养,因为特困供养的政策救助金比低保金要高得多,并且是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这五个方面的保障,保到死亡的。

申请要求类似于低保。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请材料:居民户口本、、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2、乡(镇)人民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由乡镇人民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 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  

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程序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  

3、收入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首先,你得写一份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写明你的年龄住址、家庭及住房收入等情况,必须要写的清楚而且真实。

然后,拿、户口本(原件加复印件一起)、申请书,到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上交,也可以直接拿到民政部门上交。

最后,你就在家等候两个月左右,待你的申请材料被送到县民政局审核,通过民政有关的负责人进行调查(包括入户调查),如果你的情况属实,就能通过低保申请,次月就按特为你所制定的低保(五保)金进行放发放到你指定的里。

因各地方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但是大致流程是这样,建议申请之前最好先去咨询一下当地村委或者是民政。

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 社会 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财政预算,纳入 社会 救济

专项资金

财务管理制度

夫妻离婚

镇敬老院

养老保险金

注销手续

脱贫致富

信息化建设

提高工作效率

楼主说自己无儿无女,并且已经达到60周岁了,这完全符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五保户)的标准。

下面看一下五保户的标准。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首先楼主60周岁法律上属于无劳动能力,其次无儿女属于无法定赡养人。如果楼主所说情况属实,可以选择去当地的村居委会要求给个说法,五保金还是可以改善楼主的目前的情况。其实现在60岁的人只要没灾没病,身体健朗,还是可以找到工作的,哪怕是做环卫工,一个月也有个一两千块钱吧,保自己还是可以的。

下面说一下楼主申请低保的要求吧。只要达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可以申请低保了。这个也要去当地村居委会申请,填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民主评议后,村居委会把材料送到镇审核,审核通过再由县民政部门审核。从申请低保到完成审核一般要半年时间。

总之,人要有自力更生的决心和一颗感恩的心,符合政策要求领取国家各种补助也很正常,不要觉得丢脸也不要觉得这是荣誉。千万不要有等靠要的思想,自力更生才是王者。

办理低保一般需准备的材料有,个人申请;居委会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在校学生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件;近三个月水电费支出单据;1寸;其他材料。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标准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可以申请低保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官方认可你不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困难补助。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

居民,本人同家庭成员户口本,失业证,残疾证,住院病历。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有无工作单位人员证明,申请人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

四、申请低保申请书可以写

XX市XX镇XⅩ村委:

我叫XXⅩ 男 出生年月 家住本市Ⅹ镇X村。

居民《18位号》

申请理由:

因身体原因,进行了肾脏切除,最近高烧不退,导致并发症,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已婚姐姐帮忙照顾,手术后的年收入还不能维持个人基本生活,加之每周二次透折,又没有劳动能力和固定生活来源,常常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辛。

幸好,我所说的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了一根救命稻草,看到了一丝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和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考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艰难的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党、相信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根据《低保政策》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特此申请!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 ?作为司机,我滞留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过路政部门主动作为,不仅及时疏导车辆通行,还给我们滞留人员免费做热汤面吃的暖心事。

大学期间,我学的是工民建专业,专业知识扎实,有自己创业的想法。在一次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中,听说有相关风投基金也来参会,我便与有共同创业意愿的小伙伴相约参赛。由于赛前准备充分,参赛的装饰装修项目吸引了某风投基金公司的兴趣。经过几轮考察、论证后,我们成功获得五十万元风投基金支持,我与小伙伴正式开启创业之路,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

由于公司属于创业初期,需要自己多方拓展业务,经常驾车到周边县市联系业务、结算工程款是家常便饭。作为司机,在高速行驶中,不仅能够欣赏窗外美景,更使我有深刻体会的是,在被滞留在高速公路后,有关部门不仅热心相助,而且还吃到了免费热汤面的那些暖心事。

去年十二月,正值隆冬时节,寒风刺骨。外县有一个装饰项目完工,需要与甲方进行工程款结算,也好赶在新年前,给施工方结算由其垫付的工程款,这样双方能够愉快地迎接新年。与小伙伴到外县结算工程款后,在驾车从高速返回途中,发现前方车辆行驶速度逐渐放缓。过了一段儿时间,沿途收费站提示,终点收费站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等待事故处理结束通知后才能放行。由于正值寒冬,户外在零下二十多度,而且是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我们的心拔凉拔凉的。

时间已经过去近两小时,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只能靠启动车辆来维持车内温度。当时,车内油表显示还有两格油,再这样坚持下去,饥寒交迫,后果不堪设想。

在我与小伙伴手足无措时,发现路政部门车辆向我们驶来。原来,发生滞留后,路政部门启动紧急预案,及时协调高速服务区,接收遇到困难的滞留车辆。在路政车辆疏通下,我们将车辆驶入最近的服务站。进入服务站后,路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为我们免费做热汤面。

? ? 当一杯杯热水、一碗碗热汤面递到我们手里时,大家连连感谢,脸上的神情也舒展了。有好几位小伙伴拿出手机,将这温暖的一幕拍下,上传到网上,为路政部门点赞。我和小伙伴们觉得,在高速滞留确实堵心,但路政部门的暖心服务使我们感觉很温暖、很幸福。我们约定,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也要施以援手,将温暖传播开来、让爱心传递下去。